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楊婷)“被告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支付給原告欠余工資?!苯?,由寧鄉(xiāng)市檢察院支持起訴的程某、張某等9名農民工討薪系列案件陸續(xù)宣判,他們被拖欠的30余萬元工資也終于有了著落。
從2022年起,程某等9名農民工先后在長沙市某門業(yè)有限公司從事打磨、噴漆、安裝、木工等工作。但是入職以后,門業(yè)公司一直未能足額向他們發(fā)放工資,截至2023年年初離職,門業(yè)公司仍拖欠9人工資款合計30余萬元。2023年11月,程某等人向寧鄉(xiāng)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年12月27日,寧鄉(xiāng)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告知程某等人可以提起訴訟。2024年1月,程某等人來到寧鄉(xiāng)市檢察院,請求檢察機關支持他們起訴,追回工資欠款。
根治欠薪問題,關乎勞動者切身利益,關乎社會和諧穩(wěn)定。寧鄉(xiāng)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及時受理程某等人案件,啟動了幫助農民工討薪協作機制,積極與勞動監(jiān)察、法院等部門進行溝通協調,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引導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承辦檢察官通過查閱勞動監(jiān)察檔案、詢問雙方當事人和到公司所在地調查了解情況后,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于2024年1月29日向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訴意見書。
日前,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長沙市某門業(yè)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3日內支付原告程某等人工資,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檢察官提醒: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在討薪過程中,農民工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符合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范圍。生活中如有農民工被拖欠工資,可以通過向檢察機關申請支持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支持起訴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下一步,寧鄉(xiāng)市檢察院將持續(xù)發(fā)揮民事支持起訴職能,以“檢護民生”專項行動為引領,認真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以高質量檢察履職為人民司法、為弱勢群體撐腰,通過融合支持起訴、釋法說理、督促給付、協助調解等方式,切實維護好弱勢群體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責編:李翔
一審:李翔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