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李真 金澤佶)“感謝林法官的多方奔走和公正判決,讓我拿到了賠償款,后續(xù)的醫(yī)療費終于有了著落?!?月9日,當事人李某軍將一面印有“百姓的貼心人,人民的好法官”字樣的錦旗送到瀘溪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林德如法官的手中,一臉感激地說道。
李某軍是林法官承辦的一起生命權(quán)、身體權(quán)、健康權(quán)糾紛一案的原告。2021年9月,被告某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瀘溪縣杜家寨村水美鄉(xiāng)村建設項目工程,通過案外人雇請原告李某軍從事青石磚鋪設工作。施工期間,被告在村民楊某洪處承租了一套木質(zhì)結(jié)構(gòu)房屋。2022年10月13日,原告在前往該木質(zhì)結(jié)構(gòu)房屋二樓休息時,因走廊木板斷裂不慎摔下受傷,后經(jīng)鑒定構(gòu)成九級、十級傷殘。因賠償事項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將某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房屋出租方楊某洪訴至法院。
因原告、被告雙方各執(zhí)一詞,承辦法官在受理該案后,深入細致分析案情,多次到現(xiàn)場實地勘查,前往當?shù)卮逦瘯鹊囟喾秸{(diào)查取證。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某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雇主,又是涉案房屋的承租方,在為其雇員提供住宿時應保證雇員人身安全,其在明知承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及時通知出租方進行修繕,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就原告摔傷承擔賠償責任。房屋出租方楊某洪作為涉案房屋所有權(quán)人,有義務確保其出租的房屋質(zhì)量安全,原告摔傷是因其出租的房屋二樓走廊木板斷裂所致,故楊某洪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某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13.43萬余元,判決被告楊某洪賠償原告3.83萬余元。被告某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因被告未到庭,州中級人民法院按撤回上訴處理。
下一步,瀘溪法院將繼續(xù)秉承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理念,始終堅持能動司法,時刻以“如我在訴”的意識,認真辦好人民群眾身邊的每一件小案,及時回應人民群眾司法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責編:李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