楓橋經驗丨鳳凰法院:兄弟因房引紛爭 溫情調解續(xù)親情
2024-04-16 17:17:19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李穎 | 作者:張明禮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明禮)近日,鳳凰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因二十九年前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而引發(fā)的糾紛,用司法的溫情讓結怨的親兄弟冰釋前嫌,握手言和。
原告侯甲與被告侯乙系親兄弟關系,案涉爭議房屋原系侯家祖產。1995年1月,被告侯乙與原告侯甲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約定將案涉房屋轉讓給侯甲。協議簽訂后,原告侯甲向被告侯乙支付了房屋轉讓費,但因侯家后棟房屋涉訴問題,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xù)。訴訟終結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辦理過戶手續(xù)未果,便將被告訴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與民事審判庭庭長考慮到雙方是親兄弟,一紙判決并不利于兄弟和諧,于是當即決定在庭前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尋找調和的契機。因雙方對房屋產權及補償款爭議較大,難以就調解達成一致意見,承辦法官遂組織了兩次開庭審理。在庭審后基本事實已然查清,判決依據已經充分的基礎上,承辦法官于4月11日,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耐心的為雙方當事人分析調解和判決的利弊,告訴其判決可能給兩家?guī)淼牟焕蛩睾驼{解最有利于修復兄弟情義的優(yōu)勢,引導雙方各退一步。在承辦法官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勸說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房屋產權歸侯甲所有,侯甲從經濟上補償侯乙,同時雙方對房屋今后的翻建問題進行了約定。至此,這起因二十九年前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引起的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家庭是社會最小的細胞,家庭成員的和諧相處是社會穩(wěn)定的基石。接下來,鳳凰法院將進一步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大矛盾糾紛調解力度,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用實際行動促進家庭和諧、鄰里和諧、社會穩(wěn)定。
責編:李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