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曾寶幫)日前,宜章縣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未成年人搶劫案件,對部分犯罪嫌疑人不批準逮捕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2024年年初的一天23時許,4名未成年人分乘兩輛摩托車從宜章回家,認為搶劫改裝的摩托車對方不敢報警,便共謀搶劫在路上飆車的改裝摩托車。這時一輛載有四名未成年人的改裝摩托車路過,雙方當即發(fā)生追逐,實施搶劫的一方逼停、毆打被害人后,將摩托車搶走。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將案件移送審查逮捕,未檢專干認真審閱了案卷,在充分掌握整體案情和分析了解當事人心理的情況下,組織雙方調解,答成了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被害人作出賠償的協(xié)議。同時向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監(jiān)護人送達《督促監(jiān)護令》。
在調解現場,未檢專干對未成年人及他們的監(jiān)護人上起了“法治課”,詳細講述了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及法律責任、未成年人飆車的風險和危害;結合具體案例講述了遵紀守法和做好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講述了自己之前因為騎乘摩托車發(fā)生車禍,不僅受了重傷還要負擔巨額賠償的慘痛教訓。
在場家長紛紛表示檢察官的教育非常正確,以后將加強對自己孩子的監(jiān)管教育,讓他們從此案中汲取教訓,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合法合理行事。在場的未成年人也承諾以后遵紀守法,不再做違法犯罪的事。
檢察官提醒:十賢子孫,未必能興家;一不肖子孫,破家為有余。對未成年子女進行家庭教育,不僅是道德倫理也是法定義務。如果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未成年人實施侵害行為的,監(jiān)護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監(jiān)護責任。搶劫他人財物,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如在搶劫過程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后果的,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yǎng)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組稿:李翔
責編:李翔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