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黃雨 陳庭芳)男子王某在喝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回家的路上發(fā)生事故,在路沿石邊的巖粉堆前方受傷倒地,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王某家屬懷疑王某系撞上路邊巖粉堆致死,故將巖粉堆所有方即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40余萬元。中方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王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經過
事情發(fā)生在2022年9月的一個夜晚,王某在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回家,途中發(fā)生事故,在路邊的巖粉堆前倒地受傷,送醫(yī)搶救無效后死亡。當時,王某的酒精含量達206.3毫克/100毫升,遠遠高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駕標準。王某家屬認為,王某的死亡與路邊堆放的巖粉堆不無關系:“該公司對其施工臨時堆放在道路內的巖粉堆未設立路況警示標志,沒有這個巖粉堆王某就不會死?!庇谑菍⒛彻靖嫔狭朔ㄍィ笃涑袚?0%的賠償責任即418826.8元。
審理依據
據了解,王某出事路段無交通標識、無路燈,系尚未正式通車路段。王某在未依法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未佩戴安全帽的情況下,醉酒駕駛未注冊登記的二輪電動摩托車回家,在途中發(fā)生車禍身亡。從現(xiàn)場勘驗資料來看,王某駕駛的摩托車倒地位置已超過巖粉堆1.3米以上,人體在前,距巖粉堆2.0米以上,車輛在后, 王某臉、鼻無擦傷,摩托車車首與車尾指向不變(即車首仍在前、車尾仍然朝后),反視鏡及坐凳完好無損,無翻滾磨蹭明顯痕跡,不符合撞擊巖粉堆(前輪受阻)后翻車的動力學原理,故家屬所稱:“電動摩托車撞到道路內巖粉堆后倒地”的結論存疑。
被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中方縣城市政給排水(污)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項目(濱江中路污水配套)”施工許可,已將勞務分包給實際施工人楊某,施工過程中,在路沿石邊堆放有少量巖粉,用于鋪筑人行道墊底,巖粉堆系實際施工人楊某安排人堆放,與被告某公司無關。且堆放人員已在該路段設置有“前方管道施工 車子與行人居中行駛”等安全警示標志,已盡安全提示義務,故該公司沒有過錯。
其次,刑法第二條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由此看來,醉酒駕駛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行為。醉酒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免賠,說明醉酒駕駛造成自身傷害,不受法律保護。
法院判決
中方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系因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就該損害結果來看,某公司并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明某公司堆放巖粉堆的行為與李某死亡的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駁回李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酒后不開車,酒駕無僥幸”,王某作為一個成年人以身試法,造成這一沉重后果,雖令人痛惜,但只能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其家屬的訴求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為了自身安全,也為了家人的平安幸福,請廣大車主自覺踐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承諾,切實承擔起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
責編:周玉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