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原告無故缺席庭審,法院按撤訴處理
2024-09-02 18:03:12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楊紹銀 | 作者:
?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譚婷范質惠)近期,被告孫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吳某借款,原告吳某按約定支付了借款,被告孫某償還了部分借款后,尚有部分借款未償還,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吳某催要未果后,原告吳某訴至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蘭溪人民法庭,請求被告孫某償還借款。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原、被告雙方送達了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并告知雙方當事人按時攜帶相關材料參加庭審以及雙方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后果。開庭當日,原告吳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按撤訴處理,并由原告承擔訴訟費。
【法官說法】
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主體,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行為,視為對自身訴訟權利的放棄,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訴處理,且預交的訴訟費用不予退還。但是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由于案件未經實體處理,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責編:楊紹銀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