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永順法院:一人因非法持有槍支被判刑
2024-10-17 09:23:47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李穎 | 作者:夏攀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夏攀)10月11日,永順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并宣判。
案件回顧
2024年5月18日,永順縣公安局民警根據被告人彭某某網購射釘彈線索來到彭某某家核查,被告人彭某某主動上交其非法持有的射釘槍、氣槍疑似物各一支及射釘彈 244顆。5月20日,永順縣公安局對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后經鑒定,被告人彭某某上交的射釘槍認定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氣槍認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7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永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的非軍用槍支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各一支,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彭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無論是自制、受贈還是祖輩遺留的槍支,即使沒有使用,也是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要及時主動上交公安機關,私自持有槍支、彈藥等危險品,都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責編:李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