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王忠宇 謝正霞)近日,沅陵縣人民法院麻溪鋪法庭調解一起丈夫以婚內財產向“第三者”示愛、違反公序良俗而引發(fā)的財產糾紛案件,有效維護了婚姻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李女士與艾先生為夫妻關系,兩年前艾先生出差途中與錢女士“邂逅”,后逐漸發(fā)展為男女朋友關系。交往期間,艾先生多次與錢女士外出旅游,并通過購買禮物、轉賬大額資金高調“示愛”,經濟往來累計高達40萬余元。李女士發(fā)現后,遂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錢女士返還財產。錢女士以其不知曉艾先生為已婚,雙方交往系正常戀愛為由抗辯,拒絕返還。
【法院審理】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它財產制的情況下,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本案中,艾先生為博得被告錢女士歡心,多次大量將其與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錢女士。而前述款項既非艾先生日常生活所必需,也未征得原告李女士的同意。艾先生對被告錢女士的贈與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原告李女士的合法權益,且明顯與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相悖,應依法確認艾先生的贈與行為無效。經過承辦法官向被告錢女士釋法析理,被告錢女士最終同意在給定期限內向原告李女士返還前述款項。本案終以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
最高院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體系的一次重要革新與完善,其中第七條明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該條款不僅保護了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為婚內共同財產的保護筑起法律的屏障,更重申了婚姻倫理價值觀念,鞏固和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否定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贈與效力,有助于提升公眾對婚姻忠誠和夫妻共同財產保護的認知,引導公眾樹立起正確的婚戀觀,自覺遵守婚姻道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七條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規(guī)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guī)定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guī)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責編:周玉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