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放不慎引糾紛,法院調解促商家車主達成和解
2025-04-16 10:41:16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王汝福 | 作者:張海波 車璐煬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海波 車璐煬)近日,衡陽市南岳區(qū)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車輛損毀引發(fā)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經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并當庭履行義務。
2024年12月25日,原告車主李某前往被告經營的飯店用餐時將車輛臨時停放在被告經營的飯店門前的停車棚中,未注意到停車棚中放置的火盆,導致車輛被引燃。因被毀車輛系電車,雙方就車輛價格產生爭議,導致賠償金額難以確定,遂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后,了解到被告飯店在公共區(qū)域放置明火未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存在一定過錯,原告駕駛員未觀察周圍環(huán)境便停車,亦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承辦法官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通過釋法說理,確定電車的折損價值。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飯店經營者胡某同意賠償并當庭支付李某車輛損失16600元,李某自愿承擔部分責任。
法官提醒,商戶在公共場所進行涉及明火的活動時,應設置警示標識并安排專人看管;車主停放車輛時也需留意周圍環(huán)境,避免安全隱患。該案通過調解實現"案結事了",彰顯了司法化解社會矛盾的積極作用。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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