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預先扣除利息 應以實際出借金額認定本金
2021-06-08 13:05:22
來源:法制周報 | 編輯:李林俊 | 作者:涂紫薇
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涂紫薇)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官通過審慎地審查證據(jù),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張某起訴李某,稱李某欠其20000元未還,為證明主張的欠款,張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條及借款時的轉(zhuǎn)賬記錄作為證據(jù)。開庭當日,李某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承辦法官審查證據(jù)時發(fā)現(xiàn),借條上的借款金額雖然是20000元,但轉(zhuǎn)賬記錄顯示張某僅給李某轉(zhuǎn)了18000元。對此,張某解釋稱2000元系交付的現(xiàn)金,所以沒有轉(zhuǎn)賬記錄。但提到交付時間和在場人時,張某的解釋卻有些前后不一致。法官當庭撥通了李某的電話,李某稱該2000元系提前扣除的利息,并將聊天記錄發(fā)給了法官。張某見狀也承認了該情況。
平江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本案中張某在交付借款時,提前扣除了利息2000元,僅交付了18000元。故在本案中認定本金時,應當以18000元為準。法官向張某解釋了這一規(guī)定,并以本金18000元為基準在雙方間展開了調(diào)解,最終雙方于庭后達成了協(xié)議。平江縣人民法院細心審理每一起案件,謹慎審查證據(jù),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群眾的好評。
責編:李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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