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滕勇)近日,張家界一名保險代理人因玩“套路”, 替家人代簽買保險賺傭金惹上了訴訟官司,將這位代理人告上法庭的不是買保險的人,而是她的東家中宏人壽保險公司。
2020年10月,原告中宏人壽保險公司與被告周某簽訂了《中宏保險新大陸計劃營銷員代理合同》,成為中宏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員。工作期間,周某母親、弟弟與中宏人受保險公司簽訂了五份保險合同。簽訂保險合同時,周某違規(guī)為其母親、弟弟代簽名辦理了保險業(yè)務,進而從原告中宏人壽保險公司處獲得傭金、月度績效獎、財補利益、方案獎勵共計17112.45元,并給其弟弟返傭5000元。
2022年5月,被告周某唆使其母親、弟弟實名舉報原告中宏人壽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時存在冒替簽名和返傭等違規(guī)行為。在湖南省銀行保險行業(yè)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的調(diào)解下,原告中宏人壽保險公司退還周某母親、弟弟保險費11901.6元,原告遭受保單退費損失29767.6元。而后,原告中宏人壽保險公司向慈利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周某賠償退保損失、已支付的代理傭金、績效獎勵等共計約4.69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中宏保險新大陸計劃營銷員代理合同》合同,依據(jù)合同約定條款,被告具有違約行為:即冒替簽名和返傭等違規(guī)行為銷售保險以及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具有法律和保險代理合同以及行為準則所禁止的行為。 被告應按合同約定返還原告?zhèn)蚪稹⒃露瓤冃И?、財補利益、方案獎,并賠償保險單退費損失共計46880.05元。
保險代理人應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職。違規(guī)辦理保險業(yè)務,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周甲在已經(jīng)為其親屬違規(guī)辦理保險業(yè)務的前提下、在已經(jīng)享受原告公司的傭金、月度績效獎、財補利益、方案獎的前提下,又唆使親屬以原告中宏人壽保險公司違規(guī)行為實名舉報,導致原告損失。上述案例印證了一句老話:聰明反被聰明誤。搬起石頭打自己的腳。
責編:蔣文娟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